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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2016-06-17 02:25:48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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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我局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甘孜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拟定政务公开制度如下: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三)列入全州重点建设的项目;

(四)涉及其他社会敏感和群众关心的问题;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六)承担州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七)本部门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分工情况;

(八)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九)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公开的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二)甘孜州电子政务网或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3、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4、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有关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由局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新闻发言人由局长担任)。

5、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甘孜州司法局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州司法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甘孜州司法局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有关科室受理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办公室负责。

2、经甘孜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法律援助经费以及上级拨付的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3、律师、公证队伍的监督、管理、业务发展情况,由公证律师工作科负责。

4、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员的管理以及业务发展情况,由基层科负责。

5、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情况,由安置帮教科负责。

6、本部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局领导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由政治部负责。

7、承担甘孜州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8、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根据职能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科室、责任人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制度自201131日起施行。